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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1章 全球法律体系(1/2)

    光启十八年,汴京,天坛附近新落成的“法典殿”。

    这是一座风格迥异于传统中式宫殿的建筑。

    它庄重、方正、高大,以巨大的花岗岩砌成,廊柱挺拔,没有过多的雕梁画栋,却自有一种威严、理性的美感。

    殿前广场矗立着一座巨大的青铜鼎,鼎上铭文并非祥云瑞兽,而是密密麻麻、工整严谨的《大宋全球法典》总纲条文。

    这里,便是帝国最高司法机构——帝国最高法院以及法典编纂与审议院的所在地。

    今日,法典殿内气氛庄严到了极致。

    皇帝赵构虽未亲临,但太子代表皇帝,与文武百官、各都护府代表、乃至特邀的诸国使节,济济一堂。

    大殿正中,巨大的紫檀木案上,整齐码放着一套刚刚以最新活字印刷术印制完成的《大宋全球法典》。

    法典以暗金色锦缎为封,厚重如砖,在殿内数百支鲸油烛的照耀下,泛着沉稳的光泽。

    主持典礼的,是刚刚被任命为帝国首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张九成。

    他年过六旬,清癯肃穆,三缕长髯,目光锐利如能洞悉人心鬼蜮。

    在他身旁,是数十位参与法典编纂的硕学鸿儒、精通律法的干臣、乃至从欧陆、大食(阿拉伯)延请的法学学者(已归化或受聘)。

    “奏乐!”礼官高唱。

    庄重典雅的雅乐声中,张九成缓步上前,双手捧起最上面的第一卷法典,面向众人,朗声宣读皇帝诏书:“……朕绍膺骏命,统御寰宇,东极日出之邦,西抵月落之地,南极星火之野,北至冰封之原。疆土既广,族群弥繁,习俗各异,律令不一,非所以一天下、正人心、明秩序也。乃命有司,稽古考今,博采众长,损盈益虚,编纂《大宋全球法典》,以为万世之准绳,四海之共法……”

    诏书宣读完毕,张九成开始简要阐释这部浩大法典的精髓:

    “此部法典,凡五千九百余条,分为五大部,曰宪法、曰民法、曰刑法、曰商法、曰国际法。”

    “宪法部,为国本之纲。确立皇帝陛下为帝国元首,统御海陆,为法统之源;规定朝廷、都护府、行省、州县之权责;阐明臣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;定国体、政体、继承之大法。此部之精神,源于我华夏‘天命靡常,惟德是辅’之古训,及‘礼法合一’之传统,融以秦制汉法之精髓,成我皇宋立国之基石。”

    “民法部,为万民之约。涉及户婚、田宅、钱债、继承、契约等民间诸事。此部以《宋刑统》中民事部分为基础,大幅扩充细化。

    既保留了‘父慈子孝,夫义妇听,长惠幼顺’之伦理纲常,亦吸收了罗马法中物权、债权、契约自由之精确定义,更借鉴了伊斯兰法(天方法)中关于商业合伙、信托(瓦克夫)之成熟规定。尤重保护产权,规范交易,以求‘定分止争’,促进民生。”

    “刑法部,为惩恶之刃。规定各类犯罪及其刑罚。仍以《宋刑统》为骨架,但删减了部分过于严苛或不合时宜之肉刑、酷刑,量刑更趋明确、规范化。

    同时,吸收了部分欧陆法律思想,强调证据链、审判程序,限制官吏任意用刑。然‘十恶’等危及社稷之重罪,仍处极刑。此部之原则,在于‘罪刑法定,罚当其罪’。”

    “商法部,为通商之桥。此为历代中华律法之短板,而今帝国商贾遍天下,海船通四极,旧法已不足以应对。故本部大量借鉴了欧陆商人习惯法、海事法典,以及大食商法,系统规定了公司、合伙、票据、保险、破产、海商、关税等事。

    旨在明晰商事权责,降低交易风险,保护商贾合法利益,促进全球贸易流转。帝国皇家银号之运作、各都护府间之货殖,皆以此为准。”

    “国际法部,为交邻之仪。此部最具开创性。规范帝国与藩属国、朝贡国、互市国(平等贸易国)、乃至敌国之关系。

    明确了领土、使节、条约、战争(宣战、战时法、媾和)、中立、海洋等规则。

    其中,‘天下秩序’为核心观念,承认帝国为‘天朝上国’,负有维持天下和平秩序之责,藩属国需遵从天朝礼制、奉正朔。

    但同时,亦规定了缔约、通商、使节往来之具体程序与权利义务,使其有章可循,减少冲突。此部融合了华夏‘朝贡体系’理念与欧陆近代国际法雏形。”

    张九成声音洪亮,回荡在大殿:“此法典,非凭空臆造,乃是以我《宋刑统》为体,以罗马法、伊斯兰法、商人习惯法之精华为用,历经十年编纂,七次大议,方得成书。

    其旨,在于统合万邦之法意,贯通寰宇之常情。既维护帝国一统、皇权尊严、华夏礼教之根本,又顾及四方风俗、商贸便利、治理实效。”

    “法典既成,当行于天下。自今日起,帝国直辖之地(各行省、都护府核心区),皆需以《全球法典》为根本大法,各级官府断案、行政,均需依此为准。”

    “然,”他话锋一转,“帝国疆域辽阔,族群万千,习俗迥异。法典亦非僵死之物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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