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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1章 全球法律体系(2/2)

故特许:各地于不违背法典基本原则、不损害帝国统一与安全之前提下,可依本地旧有之良俗、习惯,制定补充细则,报请中央法典院核准后施行。

    如北庭都护府之于林中部落习惯法,南洋都护府之于部分岛屿土人约法,西洋都护府之于印度种姓事务,蓬莱都护府之于新辟之地暂行条例等。此谓‘法典为纲,习惯为补,因俗而治,循序渐进’。”

    最后,他宣布了与法典配套的新司法体系:

    “为保障法典施行,帝国将建立三级法院体系。”

    “基层为州县法院,审理寻常民事、刑事案件。”

    “其上为行省/都护府高等法院,审理上诉案件及重大案件初审。”

    “最高为帝国最高法院,即设于此法典殿。掌最终审判权、法律解释权、审理跨都护府重大案件、涉及高官及颠覆国家之要案。最高法院大司宪及诸位大法官,由皇帝亲自任命,对皇帝与法典负责。”

    “此外,于中央设御史台、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,监察百官,纠劾不法,巡视刑狱,以防冤滥。”

    “法典之生命,在于施行。望尔等百官,各都护、各州县,悉心研读,秉公执法,使法典之光,普照寰宇,令帝国境内,无论华夷,无论贵贱,皆知所守,皆明所禁,共享太平!”

    随着张九成铿锵有力的结语,礼乐再起。

    这部凝结了无数人心血、试图为这个前所未有的全球帝国建立统一秩序规范的《大宋全球法典》,正式颁布天下。

    殿中百官、使节,神色各异,有振奋,有沉思,有忧虑,但无不感受到这部厚重法典所代表的份量——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,更是帝国试图将其统治逻辑、文化理念、商业规则,强行灌输、整合到其疆域内无数不同文明、不同族群中的一次宏大尝试。

    从此,在汴京的法庭上,可能要根据罗马法原则审理一起意大利商人之间的债务纠纷;

    在君士坦丁堡,可能要用伊斯兰法中的信托规定处理一处宗教财产的继承;在印度,种姓制度在法典的平等原则下不得不做出某种妥协;

    在美洲,新移民与土着的土地交易,有了更清晰的契约规范。

    帝国的法律,如同其军队和官僚系统一样,开始试图将其触角,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毛细血管。

    然而,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书写,更在于执行与认同。

    在这片横跨东西、文化宗教千差万别的广袤疆域上,这部雄心勃勃的全球法典,最终是会成为统合万邦的纽带,还是会因水土不服而流于形式,甚或激起新的矛盾?

    一切,都有待时间的检验。但至少在此刻,在法典殿的烛光与雅乐中,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范的“大宋治下的和平”蓝图,已然展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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